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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关于缴存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缴存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详情见正文。

衡阳市关于缴存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发展,支持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资金需求,根据《衡阳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提取对象和适用范围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近日,雄安新区管委会印发《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将维护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为你带来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区住房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邯郸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邯郸市发布了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具体的缴存登记及账户管理、转移及封存等方面的信息,本文为您介绍。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变更、注销、结算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大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总则前不久出台,一起看看最新的管理办法中哪些变动值得注意吧。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托管、注销等。

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2020年1月长沙市发布《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对组合贷款相关内容做了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的组合。第三条组合贷款发放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第四条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应当强化组合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符合《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申请资料。


2022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适用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制定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办法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2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和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住房公积金资金为来源,向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颁布《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适用本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内蒙古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公积金试点管理办法

9月7日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征求 《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意见,拟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以自愿为原则参加公积金制度,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

提交意见途径:

(一)邮寄至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21楼贷款管理部(邮政编码:510623)

(二)传真:020-85503970


博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年4月,博州住房公积金正式出台《博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目前已对政策进行解读。

在博州居住6个月以上、年龄在16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镇和农村户籍人口,包括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已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不可以。一个人只能设立一个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设缴存账户时,应未在全国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注销。


邯郸市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管理办法

邯郸市个人是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的公积金缴存对象、开户登记、缴存办理等信息,本文为您介绍。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和保障功能,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及贷款等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中心所属分支机构办理。

第二章 缴存对象


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账户管理办法

7月1日起,在九江,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缴存公积金了,公积金中心在九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开设“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个人账户”,缴存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即为缴存卡。

灵活就业人员的账户管理:

公积金中心在九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开设“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个人账户”,缴存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即为缴存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封存后再续缴的,需办理启封手续,连续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1年8月6日,湖南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省直中心”)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保障作用,支持我市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改善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由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