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8月6日,湖南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省直中心”)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8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最新《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长沙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在授权范围内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本文为你介绍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贷款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南阳为南阳市民提供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原文。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本《细则》适用于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发挥其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等作用的行为。
二、提取条件

襄阳商转公新政策是什么?襄阳为您带来《襄阳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民生服务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1998〕190号)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下简称商业房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房贷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房贷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2021年7月8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最新《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长沙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长沙公积金中心授权铁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具体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购房不受本市行政区域限制),该住房需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住房用途为住宅。

本文为您整理了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指南,具体的贷款对象及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信息,本文为您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作用,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2021年8月6日,湖南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制定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办法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2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和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住房公积金资金为来源,向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颁布《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您带来《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政策全文,详情请看正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以下简称:贷款贴息),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发放贷款利息补贴的政策措施。
第三条 贷款贴息遵循先还后贴、年度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贷款贴息的管理工作,实行初审、复审、审批等三级审批,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想要了解天津公积金提取的朋友注意了,这份《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一定要收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2007年7月5日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须由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方式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的情况确定。

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取业务已实现“全城通取”,职工可就近选择南宁公积金中心任一服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和住建部、自治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化管理的要求,支持职工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积极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程序等规定的基础上,对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整合,同时在借鉴部分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环节,形成了《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