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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日照住房公积金最新缴存管理规定

2022年4月30日日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日照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包含了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月缴存额构成等,详见本文。

政策时间:2022年4月30日

1.单位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2.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组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之和。


2022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通知详情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正在征求意见中,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可在11月9日前反馈给公积金管理中心。

电子邮箱:gjjfggz@huizhou.gov.cn

传真:0752-2731166

点击附件可查看: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正在征求意见中,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可在11月9日前反馈给公积金管理中心。

电子邮箱:gjjfggz@huizhou.gov.cn

传真:0752-2731166

点击附件可查看: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开户登记、信息变更、注销登记、年度调整、账户封存、账户启封、账户转移、单位汇缴等具体内容见正文。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金函〔2016〕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缴存对象

本市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南宁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申请贷款时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贷款发放后于第一个还款日开始每月自动对冲。

对冲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对冲还贷业务

(一)申请贷款时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贷款发放后于第一个还款日开始每月自动对冲。


上海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取得异地贷款管理规定

有什么具体规定?本文给你整理好了。

(二)本市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存续期间,本市公积金中心暂停受理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的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异地贷款出现逾期的,在接到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通知后,本市公积金中心应当配合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

(四)本市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存续期间,因劳动关系变动等原因离开本市,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转入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的,本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


2022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现在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中。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