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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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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须由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方式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的情况确定。

第四条 贷款的办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应当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具有不低于购建住房总价款30% 的自筹资金。

(五)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第七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提供不低于房屋总价值30% 的首付款证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自筹资金的数额及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提供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住房的,提供大修住房合同书、工程概算及房屋所有权证明。

(五)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保证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

(六)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各种资料。 管理中心自收到借款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二)经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 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三)借款人办理抵押、质押或保证的相关手续。

(四)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五)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借款人还贷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一般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二倍。

(二)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所购建住房价值的70% ,且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28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管理中心与借款人商定,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十年,且贷款期限届满时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五年。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一日开始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档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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