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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南阳公积金提取    南阳   提取   公积金
原文

一、提取对象和用途

南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原文

(一)本《细则》适用于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发挥其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等作用的行为。

二、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装修普通自住住房的;

3、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

4、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5、租赁自住住房的;

6、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7、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工作关系调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9、出境定居的;

10、离休、退休的;

1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2、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职工符合住房消费性提取情形(前款1-5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采用职工担保方式的,只能在申请一次性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存储余额;采用房产抵押的,可以按月提取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账户余额偿还贷款,也可申请一次性提前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职工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时,不能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六)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七)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提取额度

(九)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具体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

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2、装修普通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执行,最高限额14.4万元。

3、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

期应还本息额;提前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商业购房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4、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提取额度每年每户不超过3000元。提取额度随市场物业费水平变化及时调整。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市城区(含卧龙区、宛城区、高新区、管庄工区、鸭河工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每年每户租房提取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其他县每年每户租房提取额度不超过9600元。提取额度随租赁市场变化及时调整。

6、符合(三)款7-11项提取条件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7、符合(三)款4、5、6项规定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8、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由管委会确定提取额度。

四、提取证明材料

(十)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条件同时提取住

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提取人与被提取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户口本等)。

(十一)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1、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5年以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缴款发票(收据),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2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预算和支付凭证。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安全鉴定和准建证,2年内的大修合同或大修住房支付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

4、装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一年内正规装修装饰企业提供的装修合同及支付费用发票等相关手续;同一套住房5年内只能提取一次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装修费用。

5、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明细单等手续。

6、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提供房屋权属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付款凭证或租房协议及1年内物业管理费付款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7、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和租金缴

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

8、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低保金存折(卡)。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1、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12、工作关系调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工作关系调动证明。

13、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1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不能提供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由职工单位办理相应提取手续。

15、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况由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委员会研究确定。

(十二)管委会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由管委会确定需要提供的手续。

五、提取程序和审批

(十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当由职工本人办理。非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银行账户、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十四)职工应当持提取相关材料,向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受理及初审,准予提取的,职工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供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十五)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职工本人结算。

六、违规责任

(十六)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利用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经查证属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追回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职工提供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3、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造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4、对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或当地媒体予以曝光。

(十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套取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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