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要了解天津公积金提取的朋友注意了,这份《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一定要收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取业务已实现“全城通取”,职工可就近选择南宁公积金中心任一服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和住建部、自治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化管理的要求,支持职工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积极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程序等规定的基础上,对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整合,同时在借鉴部分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环节,形成了《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为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异地购买住房,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为更多职工提供贷款方便。
为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异地购买住房,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为更多职工提供贷款方便,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0次会议精神,结合银川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
实施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遵从合法合规、属地管理、防范风险的管理原则。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等)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住房贷款的对象应是本市辖区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一年的在职职工。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保障作用,支持我市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改善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由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自2023年4月17日起实施《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原《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合积〔2018〕43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不含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的适用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

邯郸市个人是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的公积金缴存对象、开户登记、缴存办理等信息,本文为您介绍。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和保障功能,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及贷款等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中心所属分支机构办理。
第二章 缴存对象

2021年8月4日,长沙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发布《长沙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分中心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

2021年8月4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发布了《长沙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统一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2021年8月6日,湖南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省直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请有关人员按照《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缴存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公积金提取。
为适应社会发展,支持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资金需求,根据《衡阳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提取对象和适用范围
1.衡阳市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2018年1月1日后通过验收的既有住宅新增设电梯、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且当前不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行为的缴存职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印发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该办法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内蒙古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的管理办法颁布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该办法由多项内容进行调整。
1、发文主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市司法局的意见,发文主体调整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为“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管理机构。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复函》(江机编办〔2020〕152号),市公积金中心对分支机构人员、资金、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实行统一管理,因此将原《提取管理办法》第三条修订为:“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3、提取条件。原《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可以提取。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核实职工是否在异地缴存,因此,《提取管理办法》修改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以上”可以提取。

小编为您带来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详见正文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提高全市广大干部职工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近日,雄安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公积金的4个文件,提出将维护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区住房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设立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设立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和服务。
《办法》明确了新区行政区域内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其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办法》提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和个人月最高缴存基数暂参考北京市标准执行,具体上下限每年由公积金中心公布。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最高缴存基数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