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三)新建商品房20% 、存量房40% 以上的首付款证明;
(四)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月工资收入参照本人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共同借款人退休的以社保部门出具的退休工资收入证明计算。
(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该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即初审、复审、协审、终审。
第十四条 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管理中心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在7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六条 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权属证明或合同等资料,应符合登记机构的抵押登记相关政策要求,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完成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经管理中心复核同意,贷款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第十八条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遵守以下规定:
(一)抵押住房的现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评估价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80% 。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内,抵押人必须保证抵押物完好,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房产转让。
(四)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