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20〕52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满足广大职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开展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异地缴存职工可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任一户籍所在地在我市、在邯郸市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有本地职工同等贷款权利。
二、缴存证明的出具及回收。异地缴存职工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提交我中心受理审核。我中心所属各管理部、贷款大厅收到职工提供的证明后,经核实有效,应及时开展贷款审批程序,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要对由我市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进行登记并在系统标识,收集并留存贷款地公积金中心邮寄回来的贷款回执,做好台账登记。
三、缴存证明信息核实。各管理部、贷款大厅收到职工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时,提交经住建部备案的稽查审核部门指定联系人核实职工缴存和贷款使用信息。核查真实有效的,履行贷款审批手续。核查不符的,提交稽查审核处进一步调查并通知缴存地公积金中心。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异地缴存职工参照《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办理贷款业务。职工开户及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夫妻双方均未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我中心均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也不再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五、贷款额度计算。异地贷款职工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同本地职工相同。最高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缴存年限(连续缴存月数之和÷12)×6(万元)+(借款人缴存余额+配偶缴余额)×10(元)。
六、做好系统功能支持。信息技术处完善系统功能设置,在缴存人信息中添加异地贷款缴存信息开具和贷款标识。开具缴存证明的个人公积金账户进行转移时,其标注记录一并转移过去。并对异地贷款职工贷款资料审批录入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字符长度、缴存信息详情等内容录入上做好系统支持,确保异地贷款业务顺利有效开展。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等住房公积金事项“跨省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