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账户设立
单位应当在办理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以内持相关资料,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提交《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生成个人账号。一个职工中心只设立一个个人账户,提交《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二、账户变更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录入错误或发生变更的,职工本人或单位应当向省直中心提出修改申请,提交《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职工身份证明。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资料。
三、账户封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提交《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二)职工所在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分立或合并而终止或注销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注销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转移至省直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未办理的,省直中心可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
(三)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但已经离岗停职或暂停发放职工工资的,单位应当自职工离岗停职或暂停发放工资之日起30日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注意:单位不为符合封存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以凭《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表》、本人身份证、离职证明等有效证明资料向省直中心提出申请,经省直中心督促后单位仍不办理的,省直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四、账户启封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缴存的,单位在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同时需办理账户启封手续,提交《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确定当月汇缴额。
五、账户转移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省直中心内部转移的,原工作单位和新工作单位均可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跨中心转移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转入省直中心的,职工应当在省直中心开设账户并正常缴存半年以上,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到省直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转出省直中心的,职工按照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