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额度:
1.每次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还贷本息额,最多不超过近24个月的还贷额,且剔除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或对冲还贷的金额,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2.职工偿还与他人(非配偶)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按职工所占产权比例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购房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平均份额核算。
3.住房贷款金额超过契税完税凭证计税金额的,还贷提取时以贷款金额核定为房屋总价,还贷提取金额须在已还贷本息额中扣除购房提取金额后计算。
4.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提取额度以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已还贷本息之和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提取商业银行贷款提前还贷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