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我市户籍(居住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
申请条件
1、连续亏损6个月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 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连续亏损6个月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 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3、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材料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
2、单位近一年财务报表和工资表,或者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资料复印件1份。
3、《邢台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或《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点击下载)1份。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办理网点
点击查看邢台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办理流程
1、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材料。
2、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或《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4、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5、将批复通知单位。
注意事项
1、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2、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