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我市户籍(居住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
申请条件
缴存单位应当每年为职工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办理材料
1、财政及企事业单位提供《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点击下载)各2份
2、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邢台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设立申请表》。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办理网点
点击查看邢台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办理流程
1、单位申请。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申请表》、《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灵活就业人员填写《邢台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
2、审核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符合规定的,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
注意事项
1、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本人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整取到“10元”。
3、行政事业单位每年1月1日执行新基数,企业于每年7月1日执行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行政事业单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存年度;企业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缴存年度。
4、缴存单位应确保填写内容真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抽查单位工资表。
5、灵活就业人员每年7月份可申请调整缴存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