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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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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邢台公积金缴存

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一个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行政事业单位缴存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每年1月1日执行新基数,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每年7月1日执行新基数,为保证新基数的顺利执行,各单位、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执行的上一月进行申请调整,申请时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清册》。

缴存基数的确定主要遵循以下两个规定:

一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即上一缴存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职工月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本人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

二是按照“控高保低”原则,缴存基数不得超过邢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7040元,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各县市并不一致,主要分为1680元和1790元两档)。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为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两部分,职工缴存的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负担的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两者合计一并计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归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 ,最高不超过12%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经省政府备案,邢台市的标准缴存比例是:职工缴存比例为6% 、单位缴存比例为12%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本市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计算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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