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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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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如实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除提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需面签单身承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户口簿、商业银行实名借记卡外,另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以下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

扬州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商品住房贷款:

1、建设(房产)行政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2、不低于规定首付比例的首付款发票;

3、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函。

申请办理贷款应当在商品住房成交结算交付之前。

(二)购买二手房贷款:

1、已登记备案的买卖契约;

2、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3、解交首付款至监管账户的凭证;

4、原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下同);

5、卖方及共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交易资金未实行托管的,提供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已过户的房屋权属证书。

申请办理贷款应当在房屋权属变更后30日内。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

1、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

2、工程预算;

3、合法有效的保证材料;采用自然人担保的,另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下同)。

申请办理贷款应当在住房修建完工之前。

(四)拆迁安置房贷款:

1、拆迁协议;

2、拆迁安置结算清单(会办表);

3、合法有效的保证材料。

(五)法院拍卖住房贷款:

1、法院拍卖公告、拍卖确认书;

2、首付款凭证;

3、被拍卖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

(六)购买单位住房贷款:

1、已登记备案的买卖契约;

2、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3、解交首付款至监管账户的凭证;

4、卖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6、卖方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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