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借款合同、户口簿或婚姻证明。
2、申请人携上述材料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填写《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书》。
注意事项:
1、中心采用转账方式,每月10日(遇休息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从提取还贷人的缴存帐户中提取存储资金归还公积金贷款,不提取现金。在按月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的缴存账户均须保留不少于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签约当时的公积金月缴存额6倍的余额。
2、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划扣还贷后,如个人账户余额远大于6个月缴存余额的,可一年办理一次部分冲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