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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直公积金购买二手房贷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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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直公积金购买二手房贷款指南

申请条件

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在省直中心正常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满六个月,即可申请贷款。

2.新开户缴存人,须在省直中心连续、按月缴存满六个月,才具备贷款资格。

3.新转入的缴存人将公积金余额转入省直中心的,需提供在原单位近六个月公积金连续缴存记录,才具备贷款资格。

4.办理存量房(二手房)贷款,须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交易过户后的6个月内申请贷款。

设定依据

《辽宁省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额度

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三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并同为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需提供户口本证明亲属关系)。

2.夫妻双方均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父母一方和未婚子女两人均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3.借款人一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4.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实际贷款额度,在相应的最高限额内,在现有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不变的基础上,按职工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贷款额度上限,与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合并确定职工的贷款额度。同时,为照顾低收入人群贷款需求,按照公积金贷款“限高保低”的原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计算公式:贷款额=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的占收入还款比例(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系数暂定为0.4)

温馨提示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贷记卡债务的,相应扣减还贷能力额度。

2.在规定的贷款比例内,贷款额度以万为单位取整数,万位以内四舍五入。

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为1~24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规定年龄,即职工退休年龄延后5年。

首付款比例

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含商业贷款),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内的(含10年),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25年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具有住房贷款记录(含商业贷款)且已结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内的(含10年),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25年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60% 。

存量房(二手房)贷款年限为25年减房龄。房龄25年(含)以上的,不予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目前的贷款利率为:

五年以下(含五年)2.75%

五年以上3.25%

申报材料

1.身份证。其中,单身的借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已婚的借款人,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2.婚姻情况材料。其中,已婚的借款人,需提供结婚证原件;离婚的借款人,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房产交易申报单原件。

5.建行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温馨提示: 已婚的借款人提交材料时,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办理流程

一、公积金贷款申请

凡是符合省直中心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均可携带申报材料到省直中心二楼办事大厅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业务。

温馨提示: 已婚的借款人提交申报材料及签订合同时,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二、审批及签约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当场完成审核、审批,并与借款人即时签订借款合同。

三、办理抵押

借款人到房地产大厦办理抵押手续。(以下要件为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具体以房产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为准。)

1.单独所有: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有页缩印在一张A4纸上)。

2.共同共有:所有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单独复印,每人的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有页缩印在一张A4纸上)。

办理地点:沈阳市房地产大厦5楼。(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27号金厦广场)。

四、发放贷款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派专门人员每天负责取回抵押登记手续,并于第二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五、领取放款回执

贷款发放后,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电话或短信通知借款人到中心二楼办事大厅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放款回执和借款合同。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前来领取。

办理地点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楼办事大厅 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7:00

特别提示: 12:00—13:00仅办理公积金提取和公积金贷款咨询及受理业务;15:20以后暂停办理以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提前还贷业务。

补充说明

1.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征信记录中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省直中心将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①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2年内,各类贷款(不包括助学贷款)及贷记卡透支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②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还清的住房贷款的(包括商业住房贷款);

③已有两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及其家庭;

④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

2.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省直中心系统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省直中心将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①有不良记录的;

②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6个月内有现金提取公积金记录的(重大疾病提取和租房提取除外)。

3.提前还贷。公积金贷款还贷满6个月后,可以提前还贷,每次还贷额不低于3万元。

客服电话

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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