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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管理工作。


潍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细则

潍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细则是怎么样的呢?潍坊小编收集并整理出关于担保的细则,希望对您有帮助。爱上,生活更美好。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可以采用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也可以由担保公司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下简称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 抵押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抵押物应当是能够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房屋,且该房屋无查封、无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由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出具同意抵押证明。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据《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据《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雄安新区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据《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服务。


惠州市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操作细则

2022年1月6日,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惠州市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操作细则(试行)发布。

为切实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人才扎根惠州的扶持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在惠州市安居立业,根据《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关于惠州市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广东省、惠州市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以上统称为高级人才。


岳阳公积金贷款政策+实施细则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操作实施细则》(2022修订)原文来了,详见正文!

第一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咨询

第一条 贷款对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纳社保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及其共同借款人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合法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可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南昌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实施细则解读

南昌公积金发布了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实施细则解读,涉及贷款最高额度、执行时间、多孩家庭贷款申请材料、贷款额度计算方式等。

一、多子女家庭认定

家庭子女数量为二个及以上的为多子女家庭。

二、贷款最高额度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操作细则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操作细则 》全文办法,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珠字(2018)6号)和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对象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评定的顶尖、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

二、贷款额度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至我市最高上限的5倍,即职工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申请人一人为高层次人才,则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50万元,申请人两人为高层次人才,则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250万元。


南京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公积金缴存职工通过委托银行每月代理扣划公积金账户金额到个人银行还款账户中,方便还贷。

职工和配偶分别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级机关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有商业贷款的,可以通过签订省市互联委托逐月还商业贷款协议,每月以报销方式自动将公积金账户中部分金额划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

办理条件 | 办理材料 | 办理额度 | 办理流程

南京省市互联委托逐月还公积金贷款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上述所指的自住住房,是指借款人以供本人或家庭居住为目的而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的住房。


株洲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想个人株洲住房贷款商转公的朋友可以看一下株洲住房公积金官网发布的《株洲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全文

一、关于商转公贷款的适用范围问题

(一)商转公贷款仅适用于职工已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包括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贷款。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应当符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住房贷款相关规定。职工办理其他各类非购房类商业性贷款,均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经审核,职工以购房贷款名义取得但贷款资金实际并非用于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也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

(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所购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抵押、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为商转公贷款提供抵押物担保。期房不能办理商转公。


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省住建厅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省住建厅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已整理,比如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配偶及直系血亲可提取至账户余额保留百元,但不得超过该住房总房款。

各县(市、区)管理部、本中心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省委“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指导意见》(闽建金〔2022〕1号)、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泉金管〔2022〕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中心研究,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嘉兴嘉善县异地租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嘉善县职工及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详见正文。

一、试点区域

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二、办理条件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操作实施细则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操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原文来了!关于公积金提取政策详见正文!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7〕24号)等相关法规、文件和岳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涉及以下十四类提取情形:

一、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房)

二、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操作细则新政

2021年11月1日,惠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新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困难,规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

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该商贷仅用作购房)、现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偿还其商贷的公积金贷款。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3、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