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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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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汉中公积金

第一条 为了支持我市城镇职工购买自住房屋,规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明确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人和受托银行三方职责,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人,是指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管理部);受托人是指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借款人是指承担还贷的债务人;抵押人是指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保证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出质人是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是指贷款人或贷款人认可的第三人。

第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贷款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具体内容委托受托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偿还。

第六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由贷款人按照资金需求平衡的原则,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支取前提下,每年编制下年度贷款计划,报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为贷款人管辖范围内,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八条 贷款条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

二、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具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批复或证明,以及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五、具有购买自住住房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具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六、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限额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当年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单笔上限贷款额度;

二、贷款额度规定的房价比例;

三、月还款额(含利息)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

第十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为15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剩余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程序。贷款实行逐笔审批方式。

一、借款申请人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二、借款申请人填写《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填写并签订《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四、借款申请人送受托银行审批,并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贷款的可行性进行调查、审查(核)、评估。并在借款申请人提交齐备上述资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不予贷款的,应向借款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退还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 签订《借款合同》后,按规定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第十六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划转,一般采用转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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