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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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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细则

第二十九条 1年期的公积金贷款,不分段计息,到期日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息随本清。

第三十条 1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采取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等额本息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公积金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限/(1+月利率)还款期限-1

等额本金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公积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每月还款额=公积金贷款本金/还款期数+(公积金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借款人在第一期和最后一期按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借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采取委托扣款方式,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于每月20日(不含)前将每月应还款本息足额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20日起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款,划入公积金中心账户。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自愿申请办理委托公积金中心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申请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的,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内扣划借款人公积金每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第三十二条 正常还款满1年的,借款人(含配偶)提出书面申请,除可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的可使用资金直接对冲提前偿还部分剩余贷款本金外,也可自筹资金,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提前还款业务应于每月15日(不含)之前申请办理。直接对冲额或自筹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借款人有逾期贷款的,首先对冲逾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直接对冲或自筹资金偿还部分剩余贷款本金一年内可多次办理。

公积金还款处于逾期状态的,借款人应先还清逾期公积金贷款后,再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得提前还款,也不得申请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与公积金中心签署的协议约定,负责包括当月在内的未还和逾期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催收及垫付,履行各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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