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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执行时间:5月10日起执行;线上渠道:登录“泉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点击“办事大厅”选择“全部服务”,点击“证明打印”中的“个人公积金缴存证明”进行打印。

一、该政策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2022年5月10日起执行。

二、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的渠道有哪些?


张家口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包括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及利率,贷款变更问题等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属于政策性住房贷款。是由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公积金怎么用?具体提取流程和条件是什么?在我们生活中很多人对于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流程根本不知道,接下来,青岛小编帮大家整理了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内容。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现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3、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潍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细则

潍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细则是怎么样的呢?潍坊小编收集并整理出关于担保的细则,希望对您有帮助。爱上,生活更美好。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可以采用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也可以由担保公司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下简称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 抵押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抵押物应当是能够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房屋,且该房屋无查封、无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由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出具同意抵押证明。


岳阳公积金贷款政策+实施细则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操作实施细则》(2022修订)原文来了,详见正文!

第一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咨询

第一条 贷款对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纳社保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及其共同借款人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合法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可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南昌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实施细则解读

南昌公积金发布了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实施细则解读,涉及贷款最高额度、执行时间、多孩家庭贷款申请材料、贷款额度计算方式等。

一、多子女家庭认定

家庭子女数量为二个及以上的为多子女家庭。

二、贷款最高额度


惠州市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操作细则

2022年1月6日,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惠州市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操作细则(试行)发布。

为切实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人才扎根惠州的扶持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在惠州市安居立业,根据《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关于惠州市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广东省、惠州市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以上统称为高级人才。


上海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

上海出台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上调20%

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

沪公积金〔2023〕33号

各区管理部、建行市分行公积金业务中心、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受托机构:


南宁个人自愿缴存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2020年11月13日,广西区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政策内容包括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贷后管理等信息。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以下简称《业务管理规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桂公积发[2017]2号,以下简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桂公积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可用自有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通过受托金融机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据《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据《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雄安新区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据《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服务。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操作细则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操作细则 》全文办法,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珠字(2018)6号)和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对象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评定的顶尖、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

二、贷款额度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至我市最高上限的5倍,即职工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申请人一人为高层次人才,则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50万元,申请人两人为高层次人才,则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250万元。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上述所指的自住住房,是指借款人以供本人或家庭居住为目的而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的住房。


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省住建厅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省住建厅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已整理,比如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配偶及直系血亲可提取至账户余额保留百元,但不得超过该住房总房款。

各县(市、区)管理部、本中心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省委“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指导意见》(闽建金〔2022〕1号)、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泉金管〔2022〕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中心研究,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株洲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想个人株洲住房贷款商转公的朋友可以看一下株洲住房公积金官网发布的《株洲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全文

一、关于商转公贷款的适用范围问题

(一)商转公贷款仅适用于职工已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包括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贷款。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应当符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住房贷款相关规定。职工办理其他各类非购房类商业性贷款,均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经审核,职工以购房贷款名义取得但贷款资金实际并非用于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也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

(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所购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抵押、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为商转公贷款提供抵押物担保。期房不能办理商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