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2、根据我市各单位发工资时间不同,确定每月1日-25日为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