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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直公积金商转公免自筹贷款办理指南

南宁公积金贷款    南宁   自筹   广西

申请贷款基本条件:

广西区直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贷款时在我中心须正常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当前缴存状态为正常且单位至少缴存至贷款申请日之前3个月内。

(二)所购房屋在南宁市所辖城区内,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并同意抵押。

(四)借款人必须为原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且该套住房的商贷尚未结清;原商贷银行须为我中心受托合作金融机构,须与商贷抵押人保持一致,不能减少抵押人。

(五)借款人用于申请商转公免自筹的住房只办理过原商贷发放银行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无其他抵押权人,且现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抵押登记记录只有1条。

(六)职工个人及家庭不得以拥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原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拆迁回建住房除外)。借款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指申请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所辖城区内拥有的住房套数。

所需材料:

注意事项:

(一)请办理业务时一次性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

(二)请于办理业务前准备个人银行还款账号。

(三)手写资料必须使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字迹清晰易辨。申请材料中如有公证文书,需提供原件3份。

(四)产权共有人未满18周岁且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本原件核验。

(五)借款人婚姻状况不能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信息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核验。

(六)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夫妻双方及产权共有人均须到场面谈面签。

(七)未尽事宜以《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准,若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以新政策为准。

贷款额度: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原房屋成交价的80% 或完税凭证购房价值的80% ,和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的最低值,且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原房屋成交价的60% 或完税凭证购房价值的60% ,和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的最低值,且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

借款人每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 ,如无其他未结清贷款和担保债务可放宽至60% ,但家庭收入扣除月供后剩余的40% 不能低于本地当年基本生活费标准。

贷款年限:

购房合同签订至今年限+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延长5年减现有年龄,同时男性不能超过65岁,女性不能超过60岁。购买一手商品房的以原商品房购房合同日期认定房龄,购买二手房的以房龄原始查档证明认定房龄。

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广西区直公积金中心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咨询电话、中心网址:

办公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1-12329转1

中心网址:http://gjjqzfzx.gxzf.gov.cn

银行咨询电话:农行南宁市古城支行:0771-58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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