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确认表;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个人信用报告;
(五)经济收入证明;
(六)还款账户;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协议)及相关不动产登记或批准、备案文件;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
贷款办理期限:
对符合贷款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当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托银行应告知借款申请人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对借款申请材料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向借款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公积金中心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查与批准。不予贷款的,应当向借款申请人告知不予贷款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