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自住住房供以下证明材料:
1、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
2、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3、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4、身份证
5、住房公积金存折
6、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