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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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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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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与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进行缴存登记,并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每个缴存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中央、外省市及省属驻本市单位,未在其主管单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本市管理中心进行缴存登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职工姓名或者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缴存人本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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