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1.贷款种类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含胜利油田公积金贷款);
2.结清1年内,同时距上次提取满1年。
3.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要求本人公积金正常缴存,且所担保的贷款正常还款,借款人或配偶之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未签约公积金贷款对冲和商贷自主提取协议。
注:住房公积金帐户冻结的,不允许提取。
三、申报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1份)
2.提取人本人银行卡(中、农、工、建、交、中信、邮储、招商、东营银行的一类银行账户)(1份)
3.业务材料人与提取人不一致的,提供业务材料人身份证及结婚证;(1份)
4.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1份)
5.借款合同;(1份)
6.结清证明、还款凭证(或还款流水)(1份)
7.购房合同(房产证)或主借款人信用报告。(1份)
通过“爱山东”APP申领的电子证照可替代实体证照原件
四、办理流程:
职工申请→→窗口办理(受理、复核)
五、办理渠道:
窗口办理:东营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网点
六、办理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有异议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