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凡持有山东省居民身份证的缴存职工,在东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冲还贷等业务时,通过“爱山东”手机客户端申领并出示电子身份证等电子证照,无需再出示实体证照,即可办理公积金业务。
电子身份证等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特此公告。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20年11月26日
拓展:东营公积金提取情况
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直系亲属购、建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6.出境定居的;
7.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8.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依照前款第3、4、5、6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本人或配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只能在偿还住房贷款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