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临住字〔2015〕35号》关于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不得高于临沂市最高贷款额度 40 万元;(*注:第一条现已更改为50万元)
(二)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计算的限额。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额×12 个月×贷款年限×50% 。借款人月还款能力按不低于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总额的50% 核定;
(三)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高于总房价;
(四)不得高于按以下标准确定的贷款额度:
1. 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总房价的80% ;
2. 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8 个月 (含) 内办理商转公业务的,按照上述第 1 项确定贷款额度;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 18个月办理商转公业务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商业住房贷款最后一次还款额;
3. 拆迁还建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所交总房价的差额部分,即总房价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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