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
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受理范围: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退离休、调离本单位后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暂时不能安置的,均属办理封存的范围。
(二)申报材料:
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职工退(离)休证、职工调动证明,《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表》;
2、单位要求纳入封存户管理的申请,单位封存职工名单,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办理程序
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表》并附上述有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手续。
四、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单位个别职工账户封存的,当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单位集中封存的,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