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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公积金提取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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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公积金提取对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

潍坊市哪些人可以提取公积金

(一) 住房消费提取

1.本人或为未婚子女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 以上的;

4.偿还贷款本息的;

5.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二) 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含提前退休);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调离本市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三、其他对象

1、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

2、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

3、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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