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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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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规定

第一条为方便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职工委托按月划转规定

第二条职工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下简称委托划转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依据委托人上月实际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额,按月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到还贷储蓄账户中,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一种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委托人是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受托银行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委托划转还贷的管理工作,受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资金划转工作。

第三条 委托划转还贷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人(借款人及其配偶)自愿申请委托,且所在单位签章。

(二)委托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必须每月在15日前汇缴入中心。

(三)委托人夫妇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双方同时申请委托,不得单方申请。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分别在市管理中心和区、县管理部,不适合本规定委托条件。

(四)借款人已开立还贷储蓄账户,每月应根据还贷额及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情况,自行确认还贷资金是否充足,如不足需提前向还贷储蓄账户存入补充资金,保证每月足额还款。否则,上月无实际还款额或实际还款额不足,造成下月无法划转或划转额不足而逾期,由委托人负责。

(五)申请委托划转还贷之前,委托人必须是通过还贷储蓄账户已自行还贷,且无逾期情况。

(六)申请委托划转还贷前,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低于委托人三个月的应还贷款额;还贷期间委托人符合其他条件的公积金提取(除还贷款以外的条件),其账户保留余额不得低于委托人三个月的应还贷款额。

(七)申请委托划转还贷期间,委托人及其配偶(含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后组成的夫妇家庭)不得再以还贷提取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窗口提取业务。

组合贷款的商业性贷款部分不实行委托划转。在公积金贷款委托划转还贷终止或贷款结清一个月内,借款人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及商业性贷款部分本息归还总额证明,办理一次性窗口还贷提取手续,其提取额不得超过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部分的归还额。

(八)实行委托划转还贷,每月划转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合计不得超过上月实际归还贷款本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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