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大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最新《通知》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各位小伙伴注意啦,2022阳江市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情形已整理完毕,具体内容请详见正文。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用途为非普通自住住房的(如:商铺、商住、商务公寓、服务型公寓、度假公寓、别墅等);
(二)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三)职工与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

各位小伙伴注意啦,在阳江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已整理完毕,关于具体内容请详见下文。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用途为非普通自住住房的(如:商铺、商住、商务公寓、服务型公寓、度假公寓、别墅等) ;
(二)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建)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建)房的;
(三)对于同一人在12个月内多次(3次或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在上海公积金有几种情形可进行提取,你知道有哪几种情形吗?本篇文章给你解答!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产证发证日在2017年2月10日及之后)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产证发证日在2017年2月10日之前)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想要补缴上海住房公积金,该去哪里办理呢?还需要携带什么材料吗?本篇文章给你解答。
正常缴存单位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补足缴纳。
二、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在南阳,有哪些其他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南阳为你解答。
一、申请条件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锦州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形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锦州为您带来的整理。
1、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三个月以上的;
2、两次贷款间隔不足一年的;
3、二手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锦州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形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锦州为您带来的整理。
1、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三个月以上的;
2、两次贷款间隔不足一年的;
3、二手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长沙住房公积金中心最近发布了2020年11月住房公积金网络热点问题月报,集中回答大家目前对于公积金最常见的疑问。
答:职工家庭在个人征信系统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不予贷款:
1、存在呆账、核销、信用卡严重失信产生的止付等的;
2、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等不能进行公积金的提取,其他内容,详见正文。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钦州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形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钦州为您带来的整理。
⑴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已经支取且存储余额不足一年的;
⑵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的;
⑶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已被封存或停交、缓交的;

当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余额。
答: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周口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形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周口为您带来的整理。
1、以前购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还款资信不良,有逾期还款记录,连续逾期超过3个月或累计逾期超过6个月的;
2、有其他不良债务的;
3、所购房产无法抵押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有未解除冻结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购(建)住房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的等情况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详见正文。
答:(1)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2)有未解除冻结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的;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情况,借款人及其配偶任何一方在近36个月内贷款或贷记卡有连续3期(不含)或累计6期(不含)以上逾期记录或准贷记卡透支超过180天(不含)以上的;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