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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职工及配偶哪些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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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职工及配偶哪些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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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的;

(五)支付在工作所在地(或缴存地)内自有一套住房物业管理费的;(物业提取业务已于2021年2月1日起暂停办理,目前一方婚前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婚后配偶可以申请共同还款或在满足其他提取条件时使用。)

(六)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

(七)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职工及配偶的家庭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下同)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使用,由市公积金管委会另行规定。

另外,《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中指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住房贷款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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