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三)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事项。
阳江公积金补缴:
阳江公积金缴存 |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三)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