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执行。在申请住房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
1、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利率
贷款年限1-5年:2.60%
贷款年限6-30年:3.10%

淄博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区县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不得低于所在区县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公积金疑问解答: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吗?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2022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明首套房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降,详情见正文。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2022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南宁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兴宁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及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
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关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制定背景

在南宁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兴宁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及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
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关规定的通知
南金管规〔2023〕1号

在南宁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兴宁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及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
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关规定的通知
南金管规〔2023〕1号

江西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宣布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具体调整情况及办理方式详见正文。
一、缴存基数的核定
1、各缴存单位作为确定本单位缴存基数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缴存基数构成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相关规定及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分单位性质按类别规范填写《202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申报公积金中心核定。
2、对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存基数;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第二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存基数。新调入及新参加工作职工严格按照《新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内容要求,规范填写,申报公积金中心核定。

揭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应整理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等材料,提交到管理中心审核。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上限规定。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汇总

烟台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实行贷款额度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
一、额度计算标准调整的背景
我市近年来推行了较为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提取政策,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得到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个贷率呈强劲上升态势,截至2020年底我市公积金使用率达到121%,个贷率达到95%,超出国家规定的85%警戒线,资金流动性风险日益凸显。为了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过高的压力,防控资金流动性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的有关要求,借鉴省内外城市的做法,报经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我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实行贷款额度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
二、具体调整内容

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的最新公告称:山西省省级机关调整公积金贷款首套利率5年期以下为2.6%,5年期以上为3.1%。
2022年10月1日以前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由2.75%调整为2.6%,5年以上由3.25%调整为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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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为3.025%和3.575%。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22〕226号),自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珠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22〕226号),自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珠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
二、2022年10月1日前已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石家庄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是一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月底至7月初,具体调整时间以公积金中心的通知为准。
缴存基数上下限
根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现行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
筑公积金通字〔2018〕39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精神,进一步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刚性住房需求,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助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现行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含5年)的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根据2022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22〕226号),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含5年)的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含5年)的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根据2022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22〕226号),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含5年)的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为保障房屋被征职工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积极助推绍兴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详见正文。
一、缴存职工用征收补偿款(或房票)购买自住住房,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且放款不纳入轮候,优先予以发放。
二、缴存职工用征收补偿款(或房票)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共同购房人)与申请的贷款额度之和不超过所购住房的房屋总价。
三、缴存职工家庭唯一自住住房被征收的,未购房期间可凭房屋拆迁征收协议等相关证明以无房租赁理由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