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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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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购买本市商品住房提取

常州市公积金提取

申请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职工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

4.职工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另需提供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明等)原件;

5.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的原件。若因办理商业贷款而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借款银行盖章)、《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原件;必要时须主借款人到场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核实。

6.职工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办理、需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申请职工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以及购房证明材料的原件,代办人凭密码(非初始密码)代办提取;若配偶代办提取的,还需提供能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原件。

7.本人名下本市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借记卡原件(以申请时受理中心公布的合作银行为准)。

还清贷款提取

是指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本息余额。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职工通过中心网上服务厅或服务窗口等渠道核实身份证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与中心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一致的,可以用身份证代替公积金储存卡(他人代办的除外)。

2.申请人为其他产权人的,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的,还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购买本市商品住房提取

提前部分还贷提取: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职工通过中心网上服务厅或服务窗口等渠道核实身份证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与中心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一致的,可以用身份证代替公积金储存卡(他人代办的除外)。

2.申请人为其他产权人的,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的,还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职工通过中心网上服务厅或服务窗口等渠道核实身份证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与中心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一致的,可以用身份证代替公积金储存卡(他人代办的除外)。

2.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还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3.申请人为其他产权人及配偶的,还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按年提取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借款合同》原件(按年提取偿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

4.若是在2004年1月1日以前办理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原件。

5.贷款还清后申请提取的,还须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原件;《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动产权证》原件(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

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提取:

是指在本市范围以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其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偿还其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职工通过中心网上服务厅或服务窗口等渠道核实身份证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与中心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一致的,可以用身份证代替公积金储存卡(他人代办的除外)。

2.《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现房须提供)或购房合同(期房须提供)原件、《借款合同》原件、上年度还贷明细原件;

3.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还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4.提前部分还贷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或银行)出具的部分还贷凭证原件;

5.贷款还清后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凭证原件。

租住商品房提取公积金:

申请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本人名下本市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借记卡(以申请时受理中心公布的合作银行为准);

4.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如职工为单身的,应提供户口簿等材料;

5.职工本人或配偶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房产情况声明》(职工或配偶各自填写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房产情况声明》),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市房产信息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情况。

6. 提取申请人本人自办,不得他人代办。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申请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本人名下本市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借记卡原件(以申请时受理中心公布的合作银行为准);

4.职工配偶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5.提供本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当年度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

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提取申请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职工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1年以内的病历证明或出院小结原件;

4.医疗费用发票(5000元以上)或医保中心出具的费用清单(5000元以上)原件(新冠肺炎提取可不提供);

5.本人出具的生活困难情况说明;

6.非提取人患病的,提取人还须提供与患者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户籍证明)原件;

7.若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8.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以申请时受理中心公布的合作银行为准);

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提取:

申请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民政部门签发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特困职工提供市总工会签发有效的《特困职工证》原件;

4.职工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同户户籍证明)的原件;

5.若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6.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以申请时受理中心公布的合作银行为准)。

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离开本市提取

申请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或《人事调令》原件或能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离职证明、账户所在单位已被工商部门注销或已宣告破产、清算等证明材料)原件。

4.非本市户籍的户口簿原件或户口迁移证明原件(身份证上地址为本市的提供);

5.若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6.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以申请时受理中心公布的合作银行为准)。

退休、退职提取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职工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职工属退休提取的提供退休证或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复的《同意退休审批表》原件;

4.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的,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原件;

5.若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6.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以申请时受理中心公布的合作银行为准)。

出境定居提取申请材料:

1.职工境外长期居住护照或出境定居签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若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以申请时受理中心公布的合作银行为准)。

死亡提取申请材料:

1.办理人身份证原件;

2.职工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如由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办理的,办理人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如办理人为其他关系的,则还需提供受遗赠证明(公证书)原件;

4.死亡证明原件。死亡证明包括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死亡注销证明、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材料;

5.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以申请时受理中心公布的合作银行为准)。

转入常州申请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职工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4.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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