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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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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

汕头职工住房公积金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公积金管理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我市职工购房合法权益,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发展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个贷政策措施进行微调。

1.将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缴存年限的条件恢复为2014年10月份以前的条件。即: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在缴职工。

2.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情况和职工月公积金缴存额、职工可贷款年限、缴存余额等情况,计算职工最高可贷额度。即:

最高个人贷款额度=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当前月缴存额×当前至法定退休年龄总月数×缴存调节系数

其中“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以职工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受理手续前,最近12个月内账户最高余额计算;“缴存调节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政策、存量资金等因素调整确定,并及时公布。对“公转商”贷款业务的上述调节系数可相应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存量资金、房地产市场等情况确定公布。

同时,为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启用根据缴存时间制定最高可贷额度:

缴存时间:1年(含)——2年,最高贷款额10万元;

缴存时间:2年(含)——3年,最高贷款额15万元;

缴存时间:3年(含)——4年,最高贷款额25万元;

缴存时间:4年(含)——5年,最高贷款额35万元;

缴存时间:5年(含)以上,最高贷款额40万元。

夫妻双方可贷额度可合并计算,合并后总的可贷额度不能超过各人缴存时间档次最高贷款额度之和;对非配偶关系的,分别计算可贷额度;两人或两人以上缴存职工同时申请贷款的,同一笔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合计不超过七十万元。

原已统一审批的公积金个贷合同,在轮候公积金放款过程,自愿改为“公转商”方式贷款的,其贷款额度按原审批时点政策执行。

3.对一手、二手房最高可贷额度占抵押住房现值的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政策及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参照本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占抵押住房现值的比例,适时调整公布。

4.取消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5.取消职工家庭物业管理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6.把职工及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三年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调整为一年内可以提取。

7.房龄二十五年内(含)的二手房,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8.缴存职工购买2007年4月30日至2012年8月16日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一房多证”的商品住房(实际使用功能为一套住房,目前已合证为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住房),当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已办理上述商品住宅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明确委贷职责,严格业务考核。

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要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要加大对我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支持力度,争取“公转商”贷款利率优惠,切实降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转商”贴息成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各受托银行的考核,对不认真履行委贷事项的,应扣减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

三、建立健全资金风险防控机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建金〔2017〕252号)精神,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防控机制,密切关注我市房地产市场状态和住房公积金资金流量、流向、流动速度,做好数据分析,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及时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本《意见》自2018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8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汕房金管〔2016〕2号)、《关于印发〈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汕房金管〔2016〕3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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