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缴纳住房公积金且无本地公积金贷款,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且无新单位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
申请材料
1、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材料原件 (必要);
2、身份证件原件 (必要);
3、一类银行卡原件 (必要)。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乐山市营商环境服务管理局(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3楼B04-B08 B27 B28;
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
常见问题
1、问: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满一年又有新单位缴纳公积金可以提取吗?
答:不能,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一年,且未重新缴交住房公积金。
2、问:是否可委托办理?
答:可以,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单位经办人办理。
3、问:需封存满一年才能提取吗?
答: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