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目前我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缴存仍按16% 执行,中央、省属驻巢单位有条件的,经批准后,可提高到20% ;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年平均工资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