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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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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衡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衡阳市公积金缴存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要求,现将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具体明确如下:

一、我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讨论决定后,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确有困难的:

1.不作逾期处理;

2.不计罚息;

3.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纳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

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借款人应当及时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阶段性调整我市租房提取额度和提取次数。

缴存职工家庭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实际租住住房的:

1.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可凭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有效凭证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2.租住商品房或其他住房的,租房提取最高限额由职工家庭每月1000元提高至1200元;

3.提取次数由每12个月提取一次调整为每3个月可提取一次。

本实施办法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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