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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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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2020年巴彦淖尔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暂未公布。

巴彦淖尔公积金缴存比例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以及巴彦淖尔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巴彦淖尔就有关事宜发布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19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定【1990】1号)计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并以此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单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20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待统计部门公布数据后另行通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0年巴彦淖尔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上一年度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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