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兴安岭公积金缴存比例:5% -12%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大兴安岭地区对2020年度全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提出具体要求。
一、缴存基数的确定原则
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并以此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
202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0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首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各自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根据建金[2018] 45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
按照大兴安岭地区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大兴安岭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5608元测算:
2020年度大兴安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13902元〔(55608÷12) x3计算〕;下限为大兴安岭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270元。
四、完善缴存人个人信息
为了更好的为缴存人提供服务,方便缴存人在网上营业大厅办理业务,在做好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缴存人的个人信息,核准缴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五、调整时间要求
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工作应在2020年7月至9月完成,执行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