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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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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住房抵押或质押担保。

西宁住房公积金贷款

担保方式: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1、用现房抵押的,借款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收押;

2、用期房(在建工程)抵押的,借款人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期房抵押证明》和经注册的房屋预售许可证确认书交受托银行保管。

3、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

4、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

5、在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但无权出租、拆毁、转让、变卖、馈赠、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管、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

6、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的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由受托银行保管,并办理质押冻结手续,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提前支取。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解冻,退还给借款人;

7、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作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担保条件:

借款人以家庭其他成员、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担保质押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担保人自愿提供属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并签订担保书;

2、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连续缴纳,担保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也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3、担保人只能为一名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帐户内的公积金在借款人未偿清借款之前,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支取或再担保;

4、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时,公积金中心有权从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依法划扣。

温馨提示:

1、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保险,由借款人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2、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经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3、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的,由财产继承人或代管人应当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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