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1)《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登记表》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2)《缴存人登记表》二份及电子版
(3)最近月份工资表;
(4)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的批文原件;
(5)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
(6)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7)单位公章;
(8)养老保险缴存证明材料(小规模企业提供);
(9)《开户许可证》原件;
(10)委托书一份。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或者破产的,应在30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有关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设
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缴存人登记表》二份及电子版和最近月份工资表;
(2)养老保险缴存证明材料(小规模企业提供);
(3)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1)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然后到承办银行办理设立或转移手续。
(2)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然后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3)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开户
根据2018年《东营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携带以下资料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并现场签订《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1)个人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或居住证;
(3)在东营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4)个人结算账户(工商银行的个人银行借记卡);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