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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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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

德州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职工在德州行政区内变动工作单位时,由原单位填写“表格下载”中的表3:德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人员增减)、表8: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一份由本人送至新调入单位,作为单位增加和转移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另一份由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送至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并存档。管理中心将其住房公积金余额由原单位转入新调入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二、职工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德州市行政区域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需提供职工新调入单位证明和户口变更证明及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开户行及公积金帐户。如新调入单位一年内未执行住房公积金的,中心暂封存其个人帐户,满一年作销户处理。

缴存(补缴):

一、缴存

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的不同,办理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业务可分为单位送缴、财政统发工资代缴两种。

1、单位送缴

单位送缴是指单位业务经办人员采取直接办理的方式,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单位可以到就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为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1) 正常缴存的单位只需带支票到管理中心办理缴款,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收款收据。

2) 用现金交款的,单位先到银行专柜交款,然后将现金交款单转到公积金专柜并领取缴存收据。

3) 有人员变动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下载”中的表3:德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人员增减),提供新增人员身份证号码、工资基数等信息,然后办理汇缴。

4) 单位有人员需要补缴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下载”中的表5: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列明缴存月份、金额,经管理中心审批后,工作人员根据《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收款。

2、财政代扣代缴

财政部门代发工资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代扣代缴。管理中心每月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人员变更情况对公积金进行增减操作,收到款项后作缴存处理。

二、补缴

1、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办理补缴:

1) 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公积金的。

2) 因故漏缴、少缴或错提公积金的。

3) 由于其它原因应进行补缴的。

2、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 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破产的,应当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清偿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3、补缴时间只能是当前月份之前的月份,而不能是当前月份之后的月份。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早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单位成立时间。

三、提供资料

单位办理补缴时,单位经办人员需填写《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2份。

托管户管理

一、已参加住房公积金汇缴的职工,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或停缴一年以上,以及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职工,纳入管理中心托管户管理。

二、凡符合纳入托管户管理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管理中心办理封存手续,并自办妥封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提出托管申请,管理中心将清算资金转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

三、单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托管时,应当报送以下证明材料:

(一)单位申请纳入托管户管理的原因及证明;

(二)申请托管单位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帐号;

(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关批准文件。

四、经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托管条件的,单位填写“表格下载”中的表8: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住房公积金托管通知单》(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通知单》(单位),托管资料由职工妥善保管与原单位脱离关系,职工再就业后将转入新的单位。

五、纳入托管户管理的职工享有同等的提取条件。满一年仍未再就业的,职工可凭托管手续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封存:

1. 职工办理销户、转移、账户托管等变更手续时,个人账户状态必须先做封存处理。

2. 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单位应自发生的次月起办理封存手续。

3.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的,单位应自发生的次月起办理封存手续。

4. 职工因故中断工资关系,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缴存公积金关系随之中断,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单位应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封存手续。恢复工资关系后,办理启封手续后继续缴存。

5. 下岗失业、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回乡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发生的次月起办理封存手续。

6. 财政代扣代缴单位发生人员变更的,单位应需填报“表格下载”中的表3:德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人员增减)和表8: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人员变更情况对公积金办理变更手续。

基数调整:

一、缴存基数

1.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一般不超过职工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

3. 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基数调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可调整一次,单位可根据实际每年在

一月或七月进行调整。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暂时降低缴存比例:

1) 企业因亏损造成欠缴公积金数额较大,且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

2) 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实发工资连续12个月以上低于正常工资标准70% 的。

3)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不得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三、提供资料

1. “表格下载”中的表4:德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电子版、纸质各一份。

2. 在规定范围内缴存比例变更时,提供“表格下载”中的表4表9: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一式2份。

3. 降低比例时,提供单位上一结算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一式2份、最近12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2份、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意见(注明会议时间、参加人数、表决结果)。

4. 财政部门代扣、代缴的,需填写各种表格,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职工工资表对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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