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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及“商转组合”业务办理材料进行了优化。

各县(区)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减证便民”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简化商转组合业务办理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坚持以职工需求为导向,优化审批服务事项,优化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时间节点,缴存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两种模式之一(流程图附件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3关于优化徐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性保障作用,落实“房住不炒”“租购并举”的原则,支持广大缴存职工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徐公积金委〔2023〕1号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性保障作用,落实“房住不炒”“租购并举”的原则,支持广大缴存职工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临沂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通知

临沂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比如职工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按月冲还贷款),正常还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再保留三个月还贷额或六个月缴存额;同时补充相关内容,详见正文。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一、职工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按月冲还贷款),正常还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再保留三个月还贷额或六个月缴存额

二、职工及配偶用自筹资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划入个人储蓄账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实际还款额。


2022度江西省直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额调整通知

江西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宣布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具体调整情况及办理方式详见正文。

一、缴存基数的核定

1、各缴存单位作为确定本单位缴存基数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缴存基数构成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相关规定及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分单位性质按类别规范填写《202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申报公积金中心核定。

2、对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存基数;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第二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存基数。新调入及新参加工作职工严格按照《新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内容要求,规范填写,申报公积金中心核定。


烟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标准最新调整通知

烟台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实行贷款额度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

一、额度计算标准调整的背景

我市近年来推行了较为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提取政策,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得到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个贷率呈强劲上升态势,截至2020年底我市公积金使用率达到121%,个贷率达到95%,超出国家规定的85%警戒线,资金流动性风险日益凸显。为了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过高的压力,防控资金流动性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的有关要求,借鉴省内外城市的做法,报经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我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实行贷款额度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

二、具体调整内容


2022贵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通知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含5年)的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根据2022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22〕226号),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含5年)的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南宁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南宁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兴宁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及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

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关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制定背景


南宁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在南宁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兴宁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及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

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关规定的通知

南金管规〔2023〕1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内容是什么?杭州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政策有什么调整?详情请看正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16〕2号),现就调整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杭州市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杭州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


关于广州市缴存人在肇庆市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关于广州市缴存人在肇庆市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推动广州肇庆两市加强合作,促进我市缴存人在肇庆居住生活便利化,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通知如下: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肇庆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额度、程序等按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广州关于简化提取已故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办理材料的通知

2022年1月4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简化提取已故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办理材料的通知》,具体通知内容详见正文!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落实“减证便民”要求,方便群众办事,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精神,现就简化提取已故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办理材料通知如下:

提取申请人为已故缴存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的,无需提供继承公证书,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信阳住房公积金缴存最新通知

因为疫情防控和暴雨洪涝灾害的影响,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出通知,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或单位,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具体的通知内容,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通知

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和暴雨洪涝灾害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或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贷款。


南宁关于实施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南宁生育二孩的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万元。

关于实施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

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杭州省直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内容是什么?杭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什么调整?杭州为您介绍杭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相关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自住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杭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27号)文件精神,现将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二手房贷款首付比例。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为二手房,房龄为5年(含)以内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房龄为5年以上20年(含)以内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房龄为20年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停办理业务通知

为做好2021年度决算工作,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2021年12月30日0时至2022年1月5日24时,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一)为做好2021年度决算工作,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2021年12月30日0时至2022年1月5日24时,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二)各管理部窗口业务资料受理照常进行,个人网厅、单位网厅、微信公众号等网上业务在此期间只收资料,不办理审批。

(三)2022年1月6日上午9时恢复正常办理业务。


广西区直公积金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通知

本通知所称多子女家庭是指按照国家政策,一对夫妻已共同生育三个子女(子女均为未婚)。按照申请业务时的子女数核定,以出生证明为准。

关于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同意,现就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积极生育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