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2月20日起,在信阳市辖区内拥有相对固定住所和较稳定经济收入来源的新市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合同工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信阳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信房金字[2017]46号)的规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1、年满18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2、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3、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