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取人的 I 类储蓄卡;
2.身份证;
3.低保证;
4.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后的委托书
拓展资料
缴存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