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范围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纳社会保险,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不属于前述缴存范围,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简称“新市民”),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市民凭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有效借记卡、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办理时,须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拓展】新市民缴存公积金遵循自愿原则,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经济情况选择在个人账户设立当月或次月开始缴存。每月缴存,只需保证在每月15日-20日期间用于代扣缴款的银行账户内有足额的资金可供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