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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办理过委托逐月提取能不能再以其他理由申请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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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办理过委托逐月提取能不能再以其他理由申请提取公积金

办理过委托逐月提取,能否再以其他理由申请提取公积金?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能否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

扬州偿还住房商贷委托逐月提取公积金

答:委托逐月提取期间,职工不得再以其他情形提取公积金(含住房补贴)。如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需至分支机构申请解除委托。

补充知识:

提取规则:职工应在缴存账户中始终保留《委托协议》签订时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包括住房补贴月缴额)6倍的留存额。一笔住房商贷单人委托的,职工缴存账户留存额以上部分大于(等于)上月实际还贷额的,按上月实际还贷额提取;小于的,按留存额以上部分提取。一笔住房商贷多人委托的,先从主借款人缴存账户中提取,再从配偶缴存账户中提取,但提取总额不超过该笔住房商贷上月实际还贷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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