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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积金长三角示范区租房提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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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积金长三角示范区租房提取材料

申请材料

苏州长三角示范区提取公积金材料

1.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已婚职工应当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下的户口簿,单身职工应当填写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单身声明》);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

5.租赁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若以上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经申请人授权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的,可免提交。

受理机构无法核查确认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友情提示

在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自次月起,每月1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由公积金业务系统审核通过后,发起租房委托提取,自动从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提取公积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职工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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